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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认为存在错误,并请求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11篇通用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欢迎大家阅读和学习。
♛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______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______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______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______以持有其祖父______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______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______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______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______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______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______留够住的房以后(______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______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______、民兵营长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______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______。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______居住至______、年。_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______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______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______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______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______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______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______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
日期:
♛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_____省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_____省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_____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_____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_____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_____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_____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_____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_____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_____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_____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_____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_____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_____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_____公司何干?
显然,_____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_____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_____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_____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_____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_____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_____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_____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_____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_____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申诉人:
日期:
♛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案由:申诉人_____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_____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_____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2164232.44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与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_____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_____公司。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修建_____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1997年3月17日,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与被申诉人章_____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_____公司将其拥有_____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_____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_____年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_____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
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_____按照被申诉人_____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_____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_____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_____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_____年被申诉人章_____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_____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_____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_____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_____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_____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_____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近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
_____年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_____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_____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_____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_____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_____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_____自己注册的“岳阳_____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_____以被申诉人_____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经查,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_____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及时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被申诉人章_____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_____公司发包前在修建_____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被申诉人以“_____”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_____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_____以“_____”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负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_____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_____,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申诉人_____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_____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者认为,无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_____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_____,对于申诉人_____的伤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_____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_____和“_____”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申诉人_____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申诉人_____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醒,申诉人_____有理由相信水泥围堤是经营者安排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相信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根据经验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_____不可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诉人看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_____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诉人_____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诉人_____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对申诉人_____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_____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_____及_____公司对于申诉人_____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_____及_____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也不安排现场救生人员。尤其是提供人工沙滩供被申诉人章_____经营游泳项目的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沙滩边构筑水泥围堤又在水泥围堤下的水中大量铺设沙子和卵石,极大增加了游泳场所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为制造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3、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作为侵权者,依法应对申诉人_____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二审、再审以无鉴定机构的意见为由否定医疗机构后期治疗费的证据,判决申诉人_____的后续治疗费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既不符合法律事实,也不符合本案赔偿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应依法改判申诉人_____在一审起诉时就已经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40~41页里提供了_____年2月3日《马王堆疗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建议对申诉人_____长期康复治疗三至五年,每月费用15000至20000元。但三次审判均以不是鉴定机构的结论而不予质证。申诉人_____自发生伤残事故以来,在所有医院的住院治疗中的都有“继续治疗“、”“不适随诊”的医嘱。对于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多种并发症随时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必须长期不断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必然的,医学上对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后期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可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在于,被申诉人_____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的土地资产已经纳入政府拍卖程序,拍卖完毕则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不复存在,另行起诉主要侵权人即被申诉人_____公司已不具备可能性。因此,申诉人_____请求对后期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改判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数额与被申诉人的过错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给_____带来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二审、再审判决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据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应连带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_____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_____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申诉人:
日期:
♛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甲方:
乙方:
鉴于患者 曾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
某市 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 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第二条 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 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 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订购方(甲方):
配送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诚信、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桶装水配送服务事宜,为保证双方的权益,特立此协议。
一:配送服务期限及内容
1、自____年 __月 __日起至 ____年 __月 __日止,届期如需继续合作另行订立协议。
2、在合同期内,乙方按甲方订购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单价准时向甲方提供配送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3、甲方向乙方订购的商品,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电话方式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应清楚说明品名、数量、质量、时间及特殊要求等。
二:配送商品质量、数量、时间及验收
1、配送商品质量:乙方方必须获得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许可证。
2,数量:以甲方收货数量签单为准。
3,时间: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日期将所订购的货物送至乙方所在地。
三:商品价格
1,娃哈哈桶装天然矿泉水,纯净水:零售价15元/桶,协议价格为_10__元;
2、乙方需开具正规发票结账。
3、乙方提供甲方空桶若干无偿使用。由甲方原因损坏、丢失的桶,乙方按出厂价收取成本费,每只40元,协议期满乙方收回。
四:付款方式
送货款项每月结算一次,并于结算后7天内,甲方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五:违约责任
1、如因货物质量不符或不对板,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如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甲方因送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或损害健康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六: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赠与人(甲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并与乙方达成以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乙方获自甲方的赠与只得用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条甲方于每年至分两次向乙方无偿赠与人民币各元整。
第三条前述赠与自年计日时至时止。
第四条合同履行其间若乙死亡,可继承其受赠者地位。
第五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获赠与的使用,若乙方不当使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条如乙方疏于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5日
♛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
上诉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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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答辩人:乔__,女,__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
委托人:常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丹,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肖______,女,______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
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根据该证言,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可以证明,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无事实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侵害,小猫也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该猫已经被被告乔女士所占 有或控制,也就是说该猫属于被饲养的动物。”无事实依据。
根据答辩人的陈述以及小区的监控,答辩人看到猫狗打架,以及被答辩人用脚踢猫,答辩人发现那只猫是其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猫就跑了。首先,根据当时的情况,答辩人是为了被答辩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声叫“花仔”,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对猫的占有与控制。其次,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能叫出小猫的名字,那只是答辩人根据猫的外形特征随意取的名字。再次,被答辩人提出的“小猫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依据。小猫跑开的原因可以有多种,比如,突然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被答辩人的大型犬搏斗,决定撤退;又或者小猫听到答辩人的叫喊声,以为是对方又多了帮手,于是跑了。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猫被答辩人所控制或占有,无事实依据。
四、被答辩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据被答辩人陈述,因被猫抓伤后心理极度恐惧,害怕会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宁,郁郁寡欢,而且狂犬病存在潜伏期,且答辩人饲养的又是流浪猫,更容易得狂犬病,这些都加剧了被答辩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首先,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辩人认为该猫是流浪猫,那么何来“饲养”一说,既然不存在饲养关系,那么,答辩人也就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本案是被答辩人被猫抓伤,与犬无关,何来“狂犬病”一说,而且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辩人于当日及时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是无事实依据的,只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科学依据。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辩人自己的,而且,事发当时,该犬并未拴狗链,对于猫狗打架,被答辩人被猫抓伤,被答辩人是存在过错的。综上述,被答辩人提出的而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五、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被确定为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并非该猫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且其偶尔投喂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被答辩人应当另寻适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过错造成的。
从小区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答辩人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狗链,违反《广州市犬类饲养条例》的规定;且故意用脚踢猫,因而导致其被天性温顺怕人的猫抓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且答辩人也非该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无需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答辩人:刘______,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______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______与刘______于______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______年与原告姐姐徐______及原告爷爷徐______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______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______可以代表徐______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______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______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______与刘___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______与刘___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赠与合同案件判决书
答辩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
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顾,感情深厚。
我工作稳定,经济收入较高,原告无固定收入无固定工作。
答辩人家附近教育条件好。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