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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针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为存在错误而请求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三篇通用赠与合同纠纷代理词,供大家学习参考。
⬭ 赠与合同纠纷代理词
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_____省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_____省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_____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_____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_____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_____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_____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_____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_____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_____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_____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_____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_____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_____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_____公司何干?
显然,_____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_____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_____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_____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_____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_____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_____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_____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_____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_____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申诉人:
日期:
⬭ 赠与合同纠纷代理词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人_____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目的:
请求法院依法撤消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_____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诉理由:
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被_____县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诉人(_____公司)处工作,被申诉人已经接收,且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平等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予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_____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而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错误的,且严重的.损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理由如下:
一、(1)______市中级人民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士兵就安置问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关系。这更认定了这两部法律是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前提下制订的,且更能说明其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而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_____省_____公司_____县分公司没有与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与这两部法相违背的。
(2)就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事,我相继走访了_____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总局和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三个部门都认定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证据)。
二、原告说没有接到_____县等有关部门安置刘任何文书,也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_____县有关部门已经把安置刘全部文书交给他,单说_____县_____公司自己在_____年8月2日所下发的《_____县电信局关于印发复退军人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说明该单位已收到_____县有关部门安置刘全部文书。并已实施了接收行为。在内部文件已讲明全局98年退伍电信职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计五人。(现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该单位上班)且在该文件第3页考试名单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刘。在文件中充分说明了_____公司已经接收并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被申诉人提出劳动争议已超出时效这更是无理强辩三分理,_____于_____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之前_____从没间断找该单位领导,_____最后一次找该单位领导的时间_____年2月21日,因此_____没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认为_____县人民政府_____年9月2日下发的“政64号文件,是单方行政干预行为,是错误的。我认为_____县人民政府_____年9月2日下发的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_____县人民政府所下达的文件是依据《_____省人民政府》《_____省军区》下达的文件精神办理的,而_____省政府、省军区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指示办理的,也就是说_____县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因此我认为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国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导。再者,_____县人民政府并没有随意增加安置名额,这都是该单位自愿的。在当年_____县人民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大会时,该单位主管人事领导______庆娃参加。他也没表示异议、而且会后还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抄走了当年退伍的四名退伍军人名单。并按排了申诉人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政64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对于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由安置办予以协调,如协调无效,安置办可直接对接收单位按指令性计划强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67号文件,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经报请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少接一人向县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但_____县_____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交纳有偿转移费3—6万元。
综上所述:_____县人民政府没有随意增加名额,也没有单方行政干预,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职能行为。二审裁定应予撤消重审,请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满意的答复。
申诉人:
日期:
⬭ 赠与合同纠纷代理词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案由:申诉人_____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_____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_____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2164232.44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与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_____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_____公司。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修建_____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1997年3月17日,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与被申诉人章_____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_____公司将其拥有_____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_____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_____年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_____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
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_____按照被申诉人_____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_____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_____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_____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_____年被申诉人章_____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_____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_____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_____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_____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_____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_____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近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
_____年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_____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_____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_____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_____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_____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_____自己注册的“岳阳_____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_____以被申诉人_____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经查,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_____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及时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被申诉人章_____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_____公司发包前在修建_____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被申诉人以“_____”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_____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_____以“_____”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负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_____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_____,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申诉人_____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_____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者认为,无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_____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_____,对于申诉人_____的伤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_____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_____和“_____”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申诉人_____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申诉人_____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醒,申诉人_____有理由相信水泥围堤是经营者安排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相信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根据经验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_____不可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诉人看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_____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诉人_____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诉人_____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对申诉人_____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_____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_____及_____公司对于申诉人_____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_____及_____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也不安排现场救生人员。尤其是提供人工沙滩供被申诉人章_____经营游泳项目的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沙滩边构筑水泥围堤又在水泥围堤下的水中大量铺设沙子和卵石,极大增加了游泳场所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为制造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3、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作为侵权者,依法应对申诉人_____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二审、再审以无鉴定机构的意见为由否定医疗机构后期治疗费的证据,判决申诉人_____的后续治疗费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既不符合法律事实,也不符合本案赔偿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应依法改判申诉人_____在一审起诉时就已经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40~41页里提供了_____年2月3日《马王堆疗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建议对申诉人_____长期康复治疗三至五年,每月费用15000至20000元。但三次审判均以不是鉴定机构的结论而不予质证。申诉人_____自发生伤残事故以来,在所有医院的住院治疗中的都有“继续治疗“、”“不适随诊”的医嘱。对于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多种并发症随时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必须长期不断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必然的,医学上对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后期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可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在于,被申诉人_____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的土地资产已经纳入政府拍卖程序,拍卖完毕则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不复存在,另行起诉主要侵权人即被申诉人_____公司已不具备可能性。因此,申诉人_____请求对后期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改判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数额与被申诉人的过错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给_____带来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二审、再审判决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据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应连带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_____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_____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申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