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变化的时代,制度的作用愈发重要,尤其在社会经济、科技及文化教育等领域。制度不仅促进发展,还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果您对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感到无从下手,这里有7篇简洁通用的规章制度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简洁版
1、全体干职工应做到按时上、下班,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实行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晚上值班三次签到制度,上午签到时间为8:40以前,下午签到为5:30以后;晚上签到时间为7:00以后、22:00以前。
2、办公室负责做好值班安排表,带班领导负责带班期间的值班工作。干部严格按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在值班前找好代班人,并通知办公室,报值班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并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3、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时间内的上传下达,及时做好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答复和处理好能解决的问题。遇紧急情况要及时与主要领导取得联系,进行汇报。同时要做好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4、乡机关单位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时上下班,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请假或迟到早退,做到出满勤。
5、干部开会、学习、出差等必须凭有关部门的文字通知或电话通知,应事先报告分管领导,并到党政办进行登记。
6、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必须及时请假。干职工请假2天内由乡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乡长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须经乡班子会研究决定并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乡班子成员请假由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书记不在乡由乡长批准。请假一个星期以上,须经乡班子会集体研究同意,请假一个月以上须报县委、县政府审批。乡党委书记、乡长请假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按照批假权限签字批准后方为有效。批准后的假条统一交党政办公室登记。假满后本人应主动到办公室销假。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8、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法》规定予以处理。
9、职工全年累计请假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二十天,否则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10、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考勤,严格日考勤制度,建立请假、休假、出差登记册,如实登记每位同志的考勤(请假)情况,并每周公示考勤结果。
[2]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简洁版
1、员工制度
1)店长迟到罚款20元、员工迟到罚款10元
2)如不佩带胸牌、头花者罚款5元
3)不可佩带过多的首饰
4)工装要整齐,脏了就要洗
5)老员工要带新近的员工
2、员工准则
1)员工应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观念,以自身的良好表现来建立品牌的形象
2)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遵守店铺的管理制度,及其安排
3)如遇不明事项应遵从领导,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要对新近员工以友善的态度
4)员工应爱惜公司的财务
5)员工要对待工作要有满腔的热情,对顾客要以友善的态度,不可以对顾客提出的要求刻意刁难
3、员工的仪容仪表
1)头发要整齐、清洁、头饰要与工服、发型搭配得当。
2)要按公司化妆标准化妆,不可留长指甲,涂重颜色指甲。
3)制服要干净、整洁,不能有异味。
4)店员不能穿拖鞋。
4、工装、工牌佩带情况
1)工服是公司的形象,是店铺的形象。在规定穿工服的时间内,员工必须统一穿工服。
2)工作时间内必须佩带工牌,要注意个人的仪容仪表。
3)凡利用工牌在外做不正当的事,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4)未按公司或店铺要求穿着工服的,罚款5元
5、店铺卫生
1)橱窗、通道、展厅需打扫干净
2)试衣间、镜框、模特、地面、挂钩、椅子均需打扫
6、店铺制度
1)工作时需严格遵守公司仪容仪表着穿规定,提供优良的服务,以客为先。
2)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如需请假,须提前一天向店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3)工作时,要保持口腔卫生,不准喝酒和吃有异味的食物,营业中不准吸烟、吃零食。
4)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上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必须尊重上司。
5)工作时间严禁在工作场所说笑、打闹、争吵、赌博、吸咽、酗酒、追逐、大声渲哗、当堂整理着装、化妆及一切有损公司或店铺形象的行为。
6)工作时间不能擅自离岗或随便窜岗。
7)穿着已购买的公司服饰回店铺须向主管或店长登记款号。
8)员工在个人利益与店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店铺利益为先。
7、闲聊接打私人电话
1)没有顾客时不准聊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项
2)不准在忙时接打私人电话
8、员工的整体素质
1)有顾客光临时要微笑式与顾客打招呼
2)在为顾客服务时要使用礼貌用语
3)在遇到难缠的顾客时要有耐心
4)即使顾客没有购买也要做到微笑欢送顾客
9、对货品的熟悉程度
1)熟记产品的款号、码号、颜色及其价格
2)熟悉产品的位置、归类
10、店铺的整体陈列
1)根据服装的色系及其款式进行陈列
2)根据不同的风格进行陈列
11、团队合作意识
1)小组之间的相互合作
2)组与组之间的相互帮助
12、新近员工制度
1)老员工要带新员工熟悉环境、货品
2)在新员工遇不明事项时老员工要有耐心为新员工解答
3)新员工的适用时间内要遵从公司的制度及各项安排,不可推诿
1、所有员工必须以完成店里的目标任务为中心,同心协力,群策群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气氛,力争最高的营业额;必须遵守美容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2、发扬团队精神,整体观念,不分彼此,以达到顾客满意为目的,提高美容院的销售额。
3、员工应时刻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发扬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店里组织的一切活动。
4、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做好顾客档案记录工作,保存好所有的顾客资料,必须做好顾客服务及售后服务工作。
5、顾客至上,努力让每一位顾客满意,严禁挑客、拒客,如发生此现象将对当事人进行停牌处理。
6、上班时间之前所有员工将自己的准备工作做好,工作时应全面招呼顾客,以示热忱的服务态度,接待顾客必须礼貌和亲切微笑,并多说“谢谢,欢迎光临”等词语,并上茶水,当顾客离开后应送之门外,并收拾茶杯以维持整洁,力求尽善美之工作精神。
7、工作时间在指定位置站好或坐好,不得在美容院内随意走动,不得串岗,亦不得在工作时间吃零食。
8、员工之间不得拉帮结派,不得散布有损美容院和同事的谣言,尊重上司,服从上司安排,不得对顾客谈论美容院内部事物。
9、美容院为员工提供的午餐、晚餐只能在规定的餐厅就餐,除规定的用餐外不得食用其它食物,严禁员工食用零食或在就餐时间以外进食;所有员工的水杯必须集中放置在休息室,不得在大厅内喝水,不得使用美容院一次性纸杯喝水,不得在店内吸烟、吃零食及其它饮料或食物。
10、工作过程中(即为顾客服务过程中)员工之间不许互相聊天、嚼口香糖、打闹、做鬼脸和探讨任何技术及时尚问题。
11、员工不允许在休息室或大厅内议论任何有关顾客的问题(隐私、价格、身体相貌)、对顾客指指点点,技术问题可在技术研讨会或晨会上研讨。
12、全体员工严禁私人处理所有工作当中发生的问题,严禁指责任何同事,任何问题由店长公正严明、认真、谨慎负责处理。
13、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前台、办公区域、休息室及美容院宿舍。
14、员工上班不允许有任何情绪化,应全心全意的投入工作,冰箱严禁存放个人物品。
15、美容师电话预约顾客必须到前台,由前台接待,任何员工不得给顾客留私人电话、名片。
16、员工进美容院后须将自己形象整洁后方可签到上岗,签到后不得再化妆、洗头、搞个人卫生,否则按迟到计算;违者罚款10元;全体员工禁止上班时间着牛仔裤和运动休闲时装,应服装整洁合身,时尚,每日更新。
17、所有员工不得在大厅及休息室睡觉,谈论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扣罚。
18、上岗后不准随意接打电话,若有事打电话须经店长同意并签字,要把手机交前台保管,有预约顾客,听候前台安排。不交手机者,违者扣罚。
19、员工上班时间不得随意脱岗,外出必须与主管请假,请假半天以上必须向美容院申请,美容院批准后方可离去,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罚薪金。
20、任何员工患传染性疾病、皮肤病必须自动离职。
21、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客人发生冲突和争吵,违者开除。
22、所有员工在美容院内不允许向客人介绍非美容院所经营项目及产品,如发生此类问题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3、以上各项规章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违者将接受10—500元罚款、停牌、辞退等处罚。
24、以下制度请店长及前台严格监督执行,否则将受到10—200元的处罚。
[3]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简洁版
一、总则
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车间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员工管理
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车间员工必须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
3.全体车间人员必须按要求佩带工牌,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4.车间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吃东西,聊天,听歌,离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厂指定区域。
5.对恶意破坏工厂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现,一律交行政中心严厉处理。
6.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厂请假程序向各级主管申请,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7.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人员说普通话,现场操作严禁使用侮辱性字眼,不讲脏活,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有地方观念或省籍区分。
8.作业时间谢绝探访及接听电话,禁止带孩子或外厂人士在车间内玩耍或滥动设备、仪器,由此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9.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浓气味等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车间。
10.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的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严厉处理。
11.现场人员必须自律自觉,勇于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破坏车间生产的不良行为,反对一切破坏现象。
三、生产管理
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车间必须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2.生产流通确认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错误,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负责人报告研究处理。
3.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4.车间人员领取物料时必须持车间主管开具的领料单不得私自拿走物料.生产完成后,如有多余的物料及时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域内。
5.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不能混料,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移交物料要交际协调好,标示醒目。
6.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太面,做好设备保养工作。最后离开车间要将门窗,电源关闭,若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后离开者的责任以及生产主管的责任。
7.下班时(做完本工序后)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电源关闭。
8.车间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9.员工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四、质量管理
1.车间员工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操作人员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
2.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物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序。
3.严格控制“三品”(合格品、返修品、废品)隔离区,做到标示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五、工艺管理
1.严格贯彻执行按照标准、工艺、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2.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判定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在用工装应保持完好。
3.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有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4.对原材料、半成品、零配件、进入车间后要进行自检,符合标准或让步接收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5.合理使用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定置管理
1.定置摆放,工件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使用工位器具。
2.做到单物相符,工序小票,传递记录与工件数量相符,手续齐全。
3.加强不合格管理,有记录,标示明显,处理及时。
4.安全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5.消防器材定置摆放,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保持清洁卫生,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七、设备管理
1.车间设备制定专员管理;
2.做到设备管理“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每天上班检查设备的操纵控制系统、安全装置、润滑油路畅通,油线、油毡清洁,油位标准,并按照要求注油,油质合格,待检查无问题方可正式工作。
[4]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简洁版
一、为减少和避免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管理处/站各类人员的招用。
三、招用劳动用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护卫年龄条件按原规定),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的。
四、经批准招用新员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招用的新员工)必须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的待业生和有技术专长者。招聘录用员工按《员工招聘录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从事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证)。
六、招用新员工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辞退。
七、凡现有在岗在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的员工,各管理处/站应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须清理辞退,并理顺好劳动用工,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的,特别是年龄条件不符合的,必须由各管理处/站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体检证明,才能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八、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简洁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建筑领域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铁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在城镇建筑领域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县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公安、水务、交通、安监、工商、监察、司法、
信访、工会等单位负责,配合劳动保障和建设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民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雇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台账。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建筑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
(六)劳动报酬;
(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记工记薪册》,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并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农民工记工记薪册》由农民工本人持有,并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效凭证。《农民工考勤记工册》主要记载建筑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资料、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记工员和班组长确认等内容,实行一工作日一确认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与所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每季度报送劳动部门备案,并按时上报欠薪月报告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等。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统一设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筑管理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依法用工,有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对长期使用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手续;对使用的季节性农民工必须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中标价的0.3%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按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按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或工程中标价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使用农民工发生人员变化,及时提交变动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建筑施工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要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未提交《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为建筑施工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如实出具《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筑施工单位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要积极予以支持,并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体现“先行”服务,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简洁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生效。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7]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简洁版
一、考勤管理
1、上班时间由上午8:00至12:00,下午12:30至16:30,加班是17:00至20:00(特殊情况的加班,听从领导安排)。
2、上、下班时都必须打卡,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各自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名确认才可。
3、打卡时,不得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一经发现,双方各扣罚20元。
4、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私自离开厂区。确有事者,须请示主管批准,打卡后才可出去(返回也须打卡),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
企业在必要的时候安排员工加班,最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工资基数是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争议焦点,所以建议企业明确工资基数的计算标准。
另外,建议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的`时候最好有相关备注,做好与基本工资的区分,以明确企业确实支付员工加班费。
5、安排加班时,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须提前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
6、每月迟到打卡上班超过30分钟者,处罚30元。不到30分钟,但每月累计超过三次迟到者,底薪扣50元;连续三个月都有迟到30分以上者,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7、提前下班或有事请假者,须提前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
8、请假者,需提前填写好请假单交到上级领导处;请假超过5天者,须由厂领导批准方可,最长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0天,否则即时终止劳动关系(特殊情况者,如婚假、丧假、病假,视情况处理)。
9、缺勤(请假)时间,须扣减底薪工资;有加班时间的,按平时加班计时工资计算,但不给予抵扣缺勤时间。
10、员工辞职须以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离开时间,并处理好交接工作,须人事部确认才可,否则工资不予发放。
二、工作责任规定
1、禁止泄露公司机密(包括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生产信息等),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车间内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对未明确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员工应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不得借故推搪而影响生产,一经查实视情节之严重性作出相应处罚。
3、在生产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长期无故不加班,3次不服从生产安排者,给予警告,超过3次的给予辞退处理。
4、工作消极、不认真、工作态度恶劣,影响他人工作情绪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理。
5、须严格要求每项工序,如因个人之疏忽而造成问题者,则重重处罚。
6、对待厂方之任何物品,该轻拿轻放,生产工具用完后须清理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专组专人保管,不得乱丢,倒置、甚至损坏;若对公物造成损坏者,处罚当事人并作出等价赔偿。
7、厂方之任何物品,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拿出厂,一经发现,开除处理。
8、生产车间必须随时保证干净,不可将杂物随意丢放。各部门各小组必须负责本组的环境卫生,每人每组必须负责各自所负责的区域清洁。
9、每周六下午须进行大扫除(车间内的门、厕所、窗户、生产线、零件台、风扇等都须清洁)。车间的垃圾须倒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四处乱倒。废图纸、废工具、废玻璃须及时清理掉,车间物品要按规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到处乱放。
10、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如发现有浪费水电或下班没有关水、关电、关车间窗户者对其责任人或工序团体每人进行处罚20-50元不等的罚款。
三、假期薪金规定
1、提供国家法定的有薪假期。
2、除有薪假日外,公司另安排的假期,则不算工资(如春秋提前放假等)。
3、如厂方有特殊情况需放假,无论是日薪或月薪之员工都必须服从安排时间补回,不算加班。
4、影响公司经营、日常工作秩序的系列事项同样列入制度。
四、惩罚奖制度
1、对违反上述制度及影响公司经营、日常工作秩序的系列事项将根据影响损失程度进行警告、严重警告、罚款(10-1000元)、停工、开除、追究法律责任。3次警告1次严重警告,1次严重警告可以停工,3次严重警告可以开除。
2、对坚决遵守拥护公司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做出贡献者,公司将根据程度进行表扬、奖励(50-1000元)、加薪、加级等。3次表扬可以奖励,3次奖励可以加薪加级别。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厂方人事部会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