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并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管理等。
业主应依法遵守管理规约,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事务。
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依法划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提倡实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业主提出的合理诉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不符合标准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或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
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公共绿地、道路、其他公共区域;
(三)违规饲养动物,影响他人生活;
(四)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其他违反管理规约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对服务质量低劣、业主投诉较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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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标准,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提倡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业主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支持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消防安全等工作,应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物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实名举报人。
本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