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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 农村借款条款与格式 ⏤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实际放款日期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以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利率保持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调整,贷款人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按_______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____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借款借据中对某笔贷款的还款方式另有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
第五条 借款人承诺:
1. 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 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 接受贷款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 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催收差旅费、诉讼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六条 贷款人承诺:
1. 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发放贷款;
2. 不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3. 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七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如需延长借款期限,应于借款到期前书面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后的利率按累计期限对应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责任:
1. 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_____℅的罚息;
2. 未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__℅的罚息;
4.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5. 如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未按借款借据约定方式还款;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拒绝或妨碍贷款人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或监督;
(4)未按期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第三方债务;
(5)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
(7)涉及重大诉讼;
(8)受到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因经营不善停产或歇业;
(10)隐瞒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
(1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实施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资等行为;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
(13)发生偷逃税、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或丧失信用的情形。
(二)贷款人违约及责任:贷款人未按约发放贷款,应承担以下责任:
1. 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 赔偿借款人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
第九条 合同的履行:
1. 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即视为履行放款义务;
2.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中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附则
1.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涉及的公证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并对加粗部分作了特别提示和说明;双方在订立前已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
4.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 借款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农村借款条款与格式 ⏤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下贷款:
1. 借款种类:中长期其他贷款;
2. 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3.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4. 借款与还款期限:自20__年04月01日起至20__年04月01日止。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若表格内容不足可另附表格,附表格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所载借款金额、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5. 利息支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7.3012‰。短期贷款按此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首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期满一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 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须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1.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贷款相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 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按要求填写借款凭证并提供相关文件与资料;
3.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设抵押或质押担保,借款人须按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并确保担保及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与义务
1. 有权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2. 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应付费用;
3. 在借款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与义务
1. 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 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需展期,应于借款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
3. 按结息日支付利息;
4. 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 按月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积极配合贷款人监督检查;
6.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兼并、分立等重大行动,须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
7. 如发生停产、歇业、重大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 贷款期间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设立抵押、质押,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须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同意;
9. 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债务;
10. 如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 如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破产等情形,或担保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12. 承担与本合同及担保相关的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等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贷款人未按约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同逾期利息;
2. 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按合同利率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
4.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部分在违约期间按合同利率上加收70%计收罚息;
5. 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6.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经指出仍未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7. 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8.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要求进行了相应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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