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赁合同 | 租房合同 | 出租房屋合同 | 个人租房合同 | 房屋出租合同 |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
| 租房合同范本 | 租房协议 | 房屋转租合同 | 个人房屋出租 | 房租合同范本 |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签订合同能有效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正确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和分享。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原于20xx年十二月一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第二层,总面积约为________平方米。现因乙方长期拖欠甲方房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一、现甲方要求乙方应于__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20xx年xx月x日前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搬走,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若逾期退还超过5日,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并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承担房屋实际退还之日前的所有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四、乙方退还房子时应保证房内水、电等设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损坏房屋内原有设施和非乙方装修部分,若有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原于20xx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与丽景街相交处南面7号楼和5号楼第四层,总面积约为:10200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x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月 日签订《门市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甲方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街(路) 号 层门市/住宅租给乙方。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为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乙方因 于 年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
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
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一、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止。并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二、返还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应缴纳的税费等后,甲方于年 月 日前返还乙方扣除违约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须在年 月 日前搬离该租赁房屋。
四、本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权)代表:法定(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四层,包括地下室)出租给乙方使用。因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导致餐馆无法经营下去,因此甲乙双方协商,至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超过租赁期限为五天(每天租金400元,五天共计2000元),由乙方付给甲方。因此甲乙双方手续已清再无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附注:
1、乙方在甲方重新向他人出租房屋之前乙方将屋内自己的所有东西全部搬完。
2、甲方在这期间不得干预乙方搬运自己的东西。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
第三方(以下称丙方):______
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承租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提出终止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租赁终止情况
1、乙方已将房屋租金付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乙方与甲方的合同终止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租金由乙方与丙方协商解决,甲方对已收取的该笔租金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甲方与乙方签定《房屋租赁终止合同》后,另行与丙方签定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已向甲方缴纳的押金人民币______元,由丙方支付给乙方,甲方的'押金。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2页,1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出租人(甲方):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区(县)___,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___□公有住房租赁合同/___□房屋买卖合同/___□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房屋(□是___/___□否)___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
(一)租赁用途: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最多不超过___人。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计___年
个月。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___/___□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元/(□月/___□季/___□半年/___□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元整(¥:___)。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付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
(二)押金:人民币___元整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由甲方承担,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份,其中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___执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___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
联系方式:___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问:今年,我租了一间店面房,租期约定两年。在经营使用了3个月后,我因故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房东称,不租也行,但我要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赔给他。请问,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赔房东那么多钱吗
答: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
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你需赔偿3个月的租金给房东。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 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2、 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身为律师,我经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
这里我要再次告诉大家:“没有!”
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这一点在本书第一篇介绍违约责任时我们早已介绍过了,房屋租赁也没有特殊规定。
但是,房屋租赁合同解约时,如果没有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单方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很难准确认定。
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认定承租人要另寻房子租住,花费的时间很难计算,除必要的搬家费等,不管找到还是没找到,都很难准确地认定实际损失数额。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合理的呢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张一年半的空置损失,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四个月的。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这样,一旦发生单方解除的情况,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简单方便;而违约方呢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后果也有所预期,可以事先准确判断后果,在是否违约时就会有一个得与失的客观衡量。对双方都有好处。
3、 如何做到提前解约,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常碰到因为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我们前面说过,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
可是谁能保证协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这个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变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房屋需要拆迁、承租人工作地方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当然,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也应该给另一方保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才算合理。
再比如,从租赁双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为了出租获利。所以,也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双方的违约责任。
比如可以做类似如下的约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上述变通办法,即使提前没有约定,在某一方要单方解除时也不妨提出来与对方协商,但是如果提前没有约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对方也未必就要绝对接受,所以,可能的话,还是事先约定为好。
4、 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书面手续。前面我们讲过,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要有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还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在解除时双方应该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是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明确。
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个案例,尹某在搬离时到底与黄某是否忆达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是否明确不追究违约责任由于没有书面文件,根本无法确认。
所以,不管解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协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双方签订文件怎么办守约方可以单方向对方发同相应催示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示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甲方(出租方):xx
乙方(承租方):x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原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xx市xx区xx街x号楼,总面积约为:10200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甲方:
乙方:
原座落在xxxxxxxx厂房的租赁尚未到期,但甲方对该厂房另有安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一、原厂房租赁期限为20xx年11月12日到20xx年11月12日,现改为租赁期限为20xx年11月12日到20xx年11月12日止。租金及各项费用不变,具体履行方式不变。
二、因为乙方提前搬离而产生一定的损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为: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三、乙方必须在20xx年11月12日前搬空厂房,恢复至原先状态,不得损坏厂房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逾期没有清空厂房,乙方每天补偿甲方违约金为厂房租金的1%,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厂房,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场地,且不负保管责任和相关的损失。
四、此协议作为原租赁合同的补充,此协议中未提及的`各项权力和义务,按照原协议执行。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一份《________》,现就该份协议书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按照上述《_______》的约定,乙方向丙方购买房屋后,甲方将分____年将合共_____元的购房补助款支付给乙方,其中,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支付______元。现因乙方在向丙方购买房屋前已获得甲方所赠的位于____宿舍一间,为此,三方一致同意,乙方需于甲方将________年的上述购房补助支付给乙方后的两个月内将甲方先前所赠与的宿舍退回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对《________》的`违反,甲、丙双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_________》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甲方户主:________
乙方户主:________
为方便各自的生产经营,甲乙双方同意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互换,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情况
原属甲方地块名称为:_____,长____米,宽_____米,总面积_______亩,四至界限为:________
原属乙方地块名称为:______,长______米,宽_____米,总面积_____亩,四至界限为:________
二、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承包土地期限为____年(注: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自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__日止。双方均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对方交付土地。
三、土地质量、面积、位置差异处理办法
(按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的处理办法填写)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均取得对方原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本合同双方共同报发包方备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互换期限为全部剩余承包期的',办理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下列第____项处理:
(1)申请办理;
(2)不办理。
4、已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5、互换期限不是全部剩余承包期的,不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互换期间各自履行自己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五、违约责任
未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约定
1、变更、解除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项处理:
(1)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各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巫溪县镇村组小地名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四至:
东齐:_________
西齐:_________
南齐:_________
北齐:_________
3、面积:
二、转让期限:永久。
三、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据为证。
五、双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三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 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
第一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三条 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四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六条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一节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三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四条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节 代为鉴定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三节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
第一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依照《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情况;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一节 危险房屋治理主体
第一条 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二条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条 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四条 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五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各区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第六条 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各区分局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险房屋,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八条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二节 危险房屋治理相关主体的义务
第一条 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五章 房屋应急抢险
第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第二条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三条 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情况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条 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第六章 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其它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二条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 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 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它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对末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对未取得白蚁防治资质仍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白蚁防治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条 县级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之外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区、镇级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自xx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租赁电井在使用期间安全,维护双方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通电。
2、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违章操作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3、使用期间发生违章操作,人为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使用机井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承担日常维修、维护费用,乙方须派专人到机井使用现场,监督使用。
2、乙方使用机井,对现场安全负有责任,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机井操作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
3、因工伤亡事件发生的索赔问题,乙方应尽力自行调处及时上报甲方,相关赔偿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使用期间应保障水质安全,严防水源污染。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保障联营单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机械设备安全、临时用电安全等工作,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此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建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组织,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督促联营单位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督促联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检查特殊工种持证情况。
3、针对施工特点,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交底,履行双方签字手续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措施,监督其执行。
4、坚持定期和经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或下发限时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
5、督促联营单位电工及机械设备维修人员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作业。
6、对联营单位提出的不安全因素,要给以重视,分清责任,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杜绝带隐患冒险违章施工。
7、检查监督联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搞好现场的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联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配好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落实安全教育制度。
2、全体作业人员都应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施工。
3、全体作业人员应遵守甲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标准,服从甲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
4、施工现场应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1)按规定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具);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所有机械均要及时维修保养,禁止“带病”运转。
(3)现场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三级配电三级保护,使用标准电闸箱,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电器设备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一机、一箱、一闸、一保护。机械和电动工具的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4)电焊机应使用专用电闸箱,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双线到位。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5)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及施工方案,使移动操作平台的,操作平台要有合格证。
(6)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易滑的鞋靴,严禁酒后或服药后作业。
(7)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及其他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岗位需要定期体检。
(8)坚持班前讲话制度、安全日检、随检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配合甲方各项安全检查,并对提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甲乙双方
应自觉履行上述所指定的条款,严格按本协议所赋予的职责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凡违反上述协议规定,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负责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