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  |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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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  |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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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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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双 方 研 究 协 商 , 甲 方 同 意 拆 借 资 金 给 乙 方 , 议 定 下 列 条 款 共 同 遵 守 。 特 立 此 据 。  | 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大写)  | ||||||
2.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期  | |||||||
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丝 忽  | |||||||
4.清算办法  | 利息从 年 月 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利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结息电汇甲方(季末20日为结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电汇甲方利息差额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 ||||||
5.划款  |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双方均按划款日起止利息。  | ||||||
6.逾期  | 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收罚息,由乙主主支计还甲方。  | ||||||
7.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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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据生效  | 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 ||||||
9.借据终止  | 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 ||||||
10.调整事项  | 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 ||||||
11.责任  | 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如有违反者乙方自行负责。  | ||||||
12.担保  | 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据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
拆出资金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担保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拆入资金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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