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知识重点——会计档案查阅交接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和交接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