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务员初任

公务员初任:纪律与监督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

公务员初任:纪律与监督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