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三)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物权的客体有两个:物(绝大多数)、权利(权利质押) 民法上的物:首先必须是物理学上的物 ①可为人力所控制(有体物、自然力) ②独立的物 ③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 ④脱离人体之外 登记的4个种类: ①合同成立+合同登记=合同生效; ②生效合同+物权登记=物权变动; ③生效合同(取得物权)+物权登记=对抗力 ④登记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行政管理手段 一、物的分类 1.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 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