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爱情祝福语

吉林省婚假规定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

吉林省婚假规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