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知识:监视居住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知识:监视居住”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一、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一)监视居住对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