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拒绝辩护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拒绝辩护”,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38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