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解散诉讼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解散诉讼”,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