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
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问题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军队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