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留学群为您提供“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如果想要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请关注留学群发布的相关资料。 《公司法》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