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性质和地位1.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地方各级人大在本级国家机构中处于首要的地位。(二)组成和任期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