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本文“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行政区域划分 1.五个层级,第一级:中央级。第二级: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级:设区的市,省级的市和自治州。第四级:县级单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第五级:乡、镇、民族乡。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主管部门,(1)全国人大。(2)国务院。(3)省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来处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