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被告与被告人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被告与被告人”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经常将被告与被告人相混淆,其实二者是不同的。一、被告与被告人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因而所指的对象也就不同。被告属于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提起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它的对称是原告。而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指控犯有罪行为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二、被告与被告人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