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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

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监视居住

复习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监视居住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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