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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约中须注明的条目

待出租的房屋如果是闲置的、并以居住为主,就要受到1986年7月6日的法律制约,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租房合同首先应该是书面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无书面合同的租客权利受到影响。在一个租客合同中有一些栏目是必须写明的,另一些则作为补充信息而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本质。首先是出租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他的代表人的姓名(或公司等)、地址,承租人的姓名,然后是租约的期限(3年,6年或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它期限),租约的起始时间,要注意不要混淆租约的起始日期和签约日期,还有出租物业的具体情况: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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