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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七节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讲义

第七节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交接范围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单位被依法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会计人员编制决算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三)临时离职需要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四)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接替手续 (五)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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