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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

广东会计基础学习精编整理11.4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了解)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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