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始建于1992年,是改革开放后黑龙江省第一所民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学校坐落于国家级新区哈尔滨新区哈南工业新城,设有43个本科专业,专业涵盖7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工为主、经管文艺协调发展的7个专业群,下面就由留学群带大家了解一下“黑龙江东方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黑龙江东方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高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有民办非营利办学宗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 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同时,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纪检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制定学校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发布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总结;
(7)负责跟踪国家和省里的招生政策趋势,了解相关高校的招生形势,加强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办法;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