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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河市继续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中省市直各单位、合作区管委会:
2017年《会计法》修订后,原会计从业人员采集信息已不能满足管理和服务需要,须进一步扩充完善,为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人员范围
黑河市区内中、省、市直和合作区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基本信息尚未录入信息库的人员,以及已录入信息库,信息发生变化的人员。从业人员可登陆黑龙江省会计网查询基本信息情况。
二、采集方式
未入库人员采取网上预填写、现场审核确认方式采集。从业人员须登陆黑龙江省会计网注册个人账号并填写基本信息,持系统自动生成的基本信息表、身份证、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现场审核确认。
已入库人员工作单位所属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暂按未入库人员采集方式重新办理信息采集。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信息变更,不需网上办理。
三、采集时间
未入会计人员信息库人员应在就职一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采集。已入会计人员信息库人员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办理信息变更。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强化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应及时填报和更新信息,维护信息库的准确、规范和权威性。
(二)会计从业人员应如实、完整填报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对本人信息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谎报信息的,市财政局将在官方网站、媒体平台公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
(三)会计人员信息库目前已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继续教育记录确认登记等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检索、核查功能,实现报考“零见面”、网络继续教育“零见面”等服务。有关文件可登陆黑河市财政局网站查阅。
附件: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须知
黑河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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