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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试中心函〔2013〕157号)和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试行)>和<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等文件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一)省考试管理中心(即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考务办公室)在省教育厅和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全省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有关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
3.管理和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4.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5.协助做好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二)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在省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考试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本市州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三条 笔试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 笔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试卷的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数据统计与评价、安全保密、考生的违规处理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采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和管理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报名
第六条 报考条件按照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笔试报名时间由省考试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统一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笔试实行网上报名,不符合报名条件投机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者,后果自负(在面试报名现场审查中将被取消面试资格或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在报名时须选择户籍、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的考区为应试考区。
第九条 报名方式及流程、考试收费和准考证打印
一、方式及流程
考生在省考试管理中心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