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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5.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