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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广西钦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广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为便于广大申请人员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现就我市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户籍或人事档案在钦州市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钦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2.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6年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县(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中: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申请人员由钦南区教育局认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咨询电话: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0777-2558953,钦州市教育局人事科:0777-2829988;灵山县教育局人事股:0777-6428351;浦北县教育局人事股:0777-8211322;钦南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0777-2697380;钦北区教育局人事股:0777-3686156。
三、认定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考生网上申报时间
5月2日至6月30日。(超过网上申报时间报名系统将关闭,无法再进行网上申报,请申请人员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二)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1)
四、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2018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