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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金融证券案
[案情介绍]
法公布(2000)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经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滨路。
负责人:毕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成岩,黑龙江省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X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区。
负责人:李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华朕,黑龙江省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A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韩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B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远礼,哈尔滨市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X支行、哈尔滨A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B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欠款保证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黑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N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M、徐M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M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30日至1996年2月1日,原齐齐哈尔市X区D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D信用社)及其所属的原齐齐哈尔市S百货经销站(以下简称S经销站),与哈尔滨A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A大庆分公司)、哈尔滨A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哈尔滨C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大庆公司),签订了12份存款协议和国库券投资协议,其中由A公司提供担保的有7份协议,由太保大庆公司提供担保的有4份协议。具体情况是:1、1995年6月30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A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D信用社将10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0%,A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2、同年7月11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A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书,约定:D信用社将10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0%,A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3、同年7月11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A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D信用社将4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0%,A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4、同年7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