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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充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4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大足区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并符合岗位一览表中的年龄要求(本简章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1981年11月15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2. 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7年11月15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3.报考学校岗位的除报考小学各岗位外,其余各招聘岗位所学专业均不含小教本科,2017年及以前毕业生报名时应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自愿在我区服务5周年及以上,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6.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7.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全日制毕业生;在报名前属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开始日之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