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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郴州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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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

  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思想素养。

  2.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

  3.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和体系。

  (二)法纪意识

  1.依法执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

  2.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维护人民教师崇高职业形象。不私自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兼职;不乱收费,不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和课外书刊、教辅资料;不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无“学钱交易”、“以教谋私”、“有偿家教”、“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托家长办私事”等行为;无任何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

  (三)敬业精神

  1.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2.努力探索教育规律,根据不同时期的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择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的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工作安排。认真抓好教育教学的每个环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注重教育教学感悟和反思。

  (四)育人行为

  1.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了解学生发展需求,注重个体差异,尊重、爱护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并严格要求每一个学生。

  2.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3.多元化评价激励学生,耐心细致教育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无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公布学生考试名次等现象。

  4.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不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学习态度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不断学习、准确把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不断学习和掌握教育研究的新成果、新进展,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

  3.潜心钻研业务,具有不断地自我超越、自主创新的精神和能力。注重将理论学习与本职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注重将所学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与本校本班的实际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的学时(学分)培训任务。

  (六)师德师风、身心条件

  师德师风优秀,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七)资格要求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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