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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2017要点之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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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继承

  (一)遗嘱及其有效要件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嘱的特征

  (1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

  (2 )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力。

  (3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4 )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与遗嘱人的身份、血缘、家庭等相关联。

  2.遗嘱的有效要件

  (1 )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 )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 )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镕和公共利益。

  (4 )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二)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及其方式

  2.遗嘱的撤销及其方式

  3.遗嘱的执行

  (三)遗赠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

  (6 )对公婆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有四:

  (1) 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 )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 )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 )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

与遗产继承权相关的成人高考民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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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的复习中多归纳总结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知识点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相关练习题

  下列不属于继承权丧失原因的是(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定继承

  一、继承法-法定继承知识点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内容如下表所示:

  1.jpg

  二、继承法-法定继承相关练习题

  以下关于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遗嘱继承最能体现继承人意愿

  B.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C.法定继承人不一定能继承到遗产

  D.已结婚的女儿不再享有继承权

  【解析】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

  一、继承法-代位继承知识点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包括:①...

与遗产继承权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2016年二级理财规划师考试考点: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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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还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1)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并且继承权不以有无抚养子女的事实为条件。

  (2)养父母与生父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养父母离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除;二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消除。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

  与生父母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亲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间、养子女与养子女间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相互享有继承权。

  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间继承权的发生,并不以继父母子女间发生的抚养关系为依据,而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依据。

  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属于姻亲关系。从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上讲,姻亲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他们之间没有赡养、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突出特色,我国也是世界上惟一在《继承法》中作此规定的国家。

  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看:一是对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二是对老人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三是对老人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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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考政治复习资料:当继承权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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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继承权发生争议时,我们除了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外,还要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本着注重情义、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更多有关2014中考政治的信息可登录留学群政治频道,欢迎收藏本站(CTRL+D即可收藏)!

  当继承权发生争议和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1)当继承权发生争议时,我们除了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外,还要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本着注重情义、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犯时,不要忍气吞声,要增强维权意识,要学会依靠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014中考各科目复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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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本案过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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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本案过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情】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系四兄弟,父母去世后,留下一栋四间房的老房子,四兄弟每人分得一间房间,1984年,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刘某1、刘某2、刘某3的房间所占地免费给刘某4建房使用,刘某1、刘某2、刘某3的房间所用的木料、砖瓦等归三兄弟各自所有。事隔三十三年后,刘某4的过继子刘某欲将老房子拆除重建,刘某4未生育子女并已于三年前去世,刘某在刘某4生前按照农村风俗过继给刘某4为子,刘某4去世后,在其碑文上刻有刘某为其子的文字,刘某3称刘某是过继子,不是刘家人,故而不同意刘某拆除老房子建房。

  【分歧】

  本案中,关于过继子刘某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继承刘某4依据协议所取得在老房子所占地建房的权利,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只是过继子,不是刘某4的亲生儿子,不能继承刘某4的遗产,刘某4的遗产应该由刘某4的兄弟刘某1、刘某2、刘某3继承,刘某不能在老房子所占地上建房。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享有继承权,刘某可以继承刘某4的遗产,刘某有权在老房子所占地上建房。

  【管析】

  笔者认为,过继子是指被继承人无子的情况下在生前或死后立的嗣子。对于过继子是否可以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是若过继子是在过继父母生前过继,且与过继父母生前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相互间已形成了扶养关系的,应视为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过继子视为养子,享有继承权。二是若过继子在过继父母生前过继,但仅有过继的名分,没有同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与过继父母尚未形成收养关系的,过继子不能享有继承权。三是对于过继父母死后过继,过继子与过继父母生前没有共同生活,只是为了延续香火或者给死者披麻戴孝而过继的,这种过继子没有继承权。可见,过继子能否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关键是审查过继子是否扶养过继父母,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本案刘某能否继承刘某4的遗产,还需查明刘某在刘某4生前是否持续一定的时间与刘某4共同生活,是否扶养照顾刘某4至寿终。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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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2014九年级政治知识梳理:公民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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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懂得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公民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答:

  1)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作为遗产继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其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2)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4)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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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继承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二继承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三继承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被继承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于** 年 月 结婚的,第二继承人随母到吕家,当时是两周岁,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又生育一女孩,即第三继承人。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于** 年建筑砖瓦结构房三间。于** 年 月被继承人去世,但其遗产没有继承,第一继承人又与她人结婚。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三位继承人达成继承协议,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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