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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落实消防责任制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为了切实加强辽宁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升辽宁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高层建筑火灾发生,2018年1月4日,《辽宁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下发,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提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行标准化管理。
据省安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此次下发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按照“先行试点、全面推行、逐步完善、整体提高”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全面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为此,《实施意见》明确要落实消防责任制:高层公共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约对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依法实施消防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高层建筑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公安派出所对管理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及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工作;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信、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
同时,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提升高层建筑使用单位灭火自救能力。强化对消防设施的标识化管理和检查维护,强化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并强调高层建筑综合治理部门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责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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