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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6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确保2014年评审工作平稳过渡,2014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杂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持有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持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4.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