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质押权与抵押权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质押权与抵押权,欢迎考生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复习经济法能有所帮助。
质押权
1. 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 权利质权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释1】设立抵押权与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权合同或质权合同。
【解释2】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释3】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权
1. 抵押财产
(1)《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物权法》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2. 抵押权的设定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解释】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无论抵押合同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其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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