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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限高栏坠落砸伤人,究竟谁之过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地点: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2016年12月19日凌晨5时,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村道上行驶,途经一限高架时,被掉落的限高杆砸到,造成洪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查,该限高架属于余姚某村民委员会(下文简称“村委会”)。洪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30余万元。
案情回放
2016年12月19日凌晨,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村道上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被道路上方掉落的限高杆砸到,洪某就医后被诊断为创伤性牙折断,需进行牙槽骨的修整及牙齿种植修复。经鉴定机构鉴定,洪某的伤势属于九级伤残。
事发后,洪某报警,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在出事地点安装的监控设施因系统更新并未启用,因此并没有拍到事发前后的现场情况。
而根据离出事地点最近的一处监控设施显示,12月18日21时23分,邹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曾途经现场,当时车厢呈升起状态,21点半陈某驾驶一辆小汽车经过此地。
根据现场勘验和对洪某、邹某、陈某的询问,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出事地点安装的监控设施未启用,且该限高架表体有多处碰撞痕迹,事故当天邹某驾车通过出事地点前后,还有其他车辆经过,致使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责任无法认定。
洪某了解到该限高架是村委会设置,故向村委会索要赔偿,但村委会拒绝了洪某的赔偿请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洪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30余万元。
举证期间,村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邹某为本案第三人,得到法院允许。
庭审现场
原告:被告作为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原告在驾驶电动车行驶中,因被告设置的限高杆坠落砸伤的事实。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该限高架的所有人、管理人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事发前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陈某在途经事发地点时,发现限高架的一端坠掉至地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自行离开,致使该限高杆坠落,致原告受伤,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指出:另一方面,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设置限高架,限高架本身就是违规存在的。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只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被法庭视为原告自愿放弃权益。
被告:第三人的撞击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
被告认为其为了全体村民的利益,经口头向上级汇报后设置该限高架,高度是符合规定的。限高杆的掉落是因为第三人邹某驾驶拖拉机碰撞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记载的“本次交通事故不能查清事实”不予认同。被告认为,该证明仅写明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