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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承担组织和实施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等会员单位:
为细化落实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等文件精神,规范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银办函[2017]294 号)等通知要求,中国银监会指定中国银行业协会承担组织和实施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目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的全程指导下,已组织编写完成《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参与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的银行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报告中“发展绿色金融”的文件精神,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和《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等政策,细化实施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等监管要求,规范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开展绿色银行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绿色银行评价遵循“专业、独立、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慎、客观评价参评银行的绿色银行工作情况,引导银行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绿色、循环、低碳经济,有效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银行机构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
第三条 绿色银行评价范围先期为开展银监会年度绿色信贷业务自评价工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评价范围将逐步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鼓励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因地制宜制定区域性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其适用范围,并定期开展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绿色银行评价的依据为各评价对象报送至银监会并经过复核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填报表》及其
附件。
第五条 绿色银行评价频次为每年一次。
第二章 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织成立“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和“绿色银行评价专家组”开展具体评价实施工作。“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和“绿色银行评价专家组”的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七条 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的职责是:起草、修订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参与复核各银行报送评价数据,承办绿色银行评价的其它日常工作、及时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各主要银行推荐绿色信贷业务骨干行员组成,并经中国银行业协会遴选确定。
第八条 绿色银行评价专家组的职责是:审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指标和权重的设置方案,评审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处理绿色银行评价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绿色银行评价专家组由各主要银行推荐的绿色信贷专家,以及来自第三方中介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机构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专家组成,并经中国银行业协会遴选确定。
第三章 评价依据、权重和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