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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季安徽蚌埠蚌山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及注册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秋季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范围
(一)受理对象:
在蚌山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包括: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受理范围:
1.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蚌山区。
2.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认定条件
符合“受理范围和对象”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蚌山区内的中国公民;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有《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认定流程
认定教师资格须经网上申报、现场确认、体检、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以及网上公示等环节,对确认通过的申报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一)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