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栏目,提供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9章85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将违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面试复习资料:保障老年人权益,打击保健品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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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营销的形式,是商家吸引老年人的常见手段。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面试复习资料:保障老年人权益,打击保健品骗局,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面试复习资料:保障老年人权益,打击保健品骗局

  【热点背景】

  近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等,这一决议通过后,引起了群众的热烈讨论。

  【命题预测】

  对于《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品等消费领域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中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这个政策,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这一政策的出台体现了黑龙江政府打击保健品骗局的决心以及积极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体现,值得肯定和推广,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

  打击保健品乱象。会议营销的形式,正是商家吸引老年人的常见手段。一般的会议营销都是在一些小区里,他们通过送鸡蛋、烤鸭等礼品吸引老年人过去,在讲座开始时讲一些养生知识,事实上,这些工作都是在为他们销售保健品铺路。现场有穿着白大褂、假扮的医学专家给老年人讲课,吹嘘保健品功效。同时,商家还会配备一些给老年人检测的设备,,然后以虚假的检测结果和耸人听闻的话来吓唬这些老年人,推销自己的保健品。对于这种老年保健品市场的乱象,黑龙江重拳出击、重典治乱、猛药去疴,体现了地方立法机关应有的温度和担当,给黑心商家以警示,也维护了老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分析政策的不足:

  1、最让人担心的不是无法可依的情况,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依旧不能把该项政策发挥时效。

  2、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销售保健品的商家,通常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到老人反应过来去退货时,很有可能人去楼空。

  提出对策:

  1、严格落实该项政策,各个部门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专项执法打击,或者规定检察院可以就此提起公益诉讼,维护老年人权益,把法律规定落实到位。

  2、加强宣传教育,在社区等可以开展各类宣传活动,通过板报、开展讲座等形式提供防骗警示。

  3、 明确保健品生产商销售商作为第一责任人,凡是通过虚假广告进行误导宣传的人员,一律按欺诈处理,提高违法成本,以此来震慑和严惩不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

  公务员面试模拟题及答案

  【模拟题】

  假如你通过了面试,在新单位你发现有很多小团体,表明上看起来很团结,但实际上人心不齐,你怎么办?

  【参考答案】

  1.在一些单位我们可能常常遇到这样的人或事,将团队异化为“小团体”,对“圈子”以内的人呵护有加,对“圈子”以外的人则进行打压。很显然,小团体扭曲了团队精神的概念和内涵,对于“大整体”的团结有百害而无一利。

  2.作为一个新到单位的工作人员,我是这样认为的,无论是谁都应该积极摆正心态,以大局为重,把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树立良好的团队精神。

  3.在工作中我们需要鼓励大团队精神,不搞小团体,因为一个单位要...

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的公务员面试

老年房客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房客 老年

王小姐的父母都已八十高龄,住在巴黎15区。上个月房东突然通知他们,准备将这幢楼出售,不再出租。王老先生两口子从五十年代起一直是这里的房客,要离开此地,感情难以割舍不论,目前各处房租涨得这样高,老人到哪里去找房,才能保持现有居住条件?但新房主又无意出租,怎么办呢?王小姐据此作了个小调查,发现法律对维护老年房客权益,有一些规定,并历年作过调整。

原订的租约继续有效

老房主售出带房客的住宅楼后,原住户同老房东签订的租约并不因为户主易人而失效。老住户根据新房东的意愿,或留下继续当房客,或离开。在后一种情况下,房东必须等待原租约到期才能请房客离开,并遵守法律规定,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提前通知当事人。

原房客如果属于上述年龄段,即年龄已经超过70岁,则可受到法律保护(根据1989年7月6日通过的89-462号第15款),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便能获得安置方面帮助。

谁有权享受?

年龄和收入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有权享受的唯一条件。首先必须进入70岁以上这一范畴,其次是收入必须处于法定最低工资(SMIC)的1.5倍水平之下。据“住房与生活环境联盟”(CLCV)组织法律顾问称,可依据的文件,除了上述法令,另有最高法院的两个裁决规定(1994年6月15日和2002年9月24日)。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条件时,老房客如果是一对夫妻,只要有一方符合这两个条件,便可通过。也即房东如果不愿意继续出租给他们,则必须负责为其找到能适合他们需要,符合他们经济条件的新住所,妥善安置,不得将其驱逐出门。

安置新住所的规定

为老年老房客重新安排的住房,其地理位置必须在原住所同一区(arrondissement)内,或在该区周边地带(canton ou commune limitrophe),但距离原住地最远不得超过5公里(见政府1948年9月1日通过的第48-1360号法令第13条附款规定)。以王小姐父母亲的情况为例:目前他们住在巴黎15区,新房东如要他们搬家,必须为他们在巴黎第15区、16区、14区或伊西市(Issy-les-Moulineaux)内安排住房。

曾有过对重新安排的地方有争议,最后诉诸法庭解决的案例:某76岁老人被安排的新住房,虽地段合适,但套间分布在上下两层。老人依据医生证明申诉,他的身体情况不允许住在需要上下楼的屋子里。再者,该房旁边是市政府的群众活动室,周末组织各种文化活动,过于喧哗,不适合老年人。从经济负担来看,这处房冬季使用电力取暖,当事人无力负担。康城(Caen)法院于2002年2月7日判决老人胜诉。

要受保护必须有文件依据

法律对重新安置新房未设置期限,房东因而有时间安排。但最高法院1996年6月26日的裁决规定,法律禁止房东以重新安排一处住房为手段,租约未到期便将房客提前清理出楼。为保障房客权益,租赁合同中应当写进有关条款。另有一个重要细节:由于房东不可能知道其房客的经济状况,老年房客在接到房东准备出售房产通知时,本人必须主动向对方提出,请他按照法律规定,帮助自己重新安置住房。

也有例外情况

法律从社会互助原则出发,保护老年房客权益。但如果房东本人年龄超过了60岁,其收入也达不到法定最低工资一倍半的水平,那么房客便失去享受重新安置住房的帮助权利。判定双方的年龄大小,以租赁合同到期日子为准。收入多少则以发出售房通知日期为据。<...

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的海外打工

健康保障法与人权

公务员时事政治: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公务员 时事政治
  继《劳动合同法》之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一次恶性“部门立法”,借修法拦路抢劫。媒体热炒“常回家看看”,涉嫌替有关部门转移视线,以娱乐掩盖罪恶。

  1996年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些空洞,说不上是良法,但也不存在大恶。虽然才间隔不到二十年,现在的社会状况与1996年有很大不同。城市化从高潮转入尾声,青壮年已极少在承包地上务农,旧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在当时就不适合,该条文视耕种承包地为农村老人的义务,与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老人不承担劳役存在冲突。承包地既可由子女代劳,也可转租给他人,这是老人的物权。《物权法》地位高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人法”不能与《物权法》相冲突,也没有必要重复申明。

  旧法第十四条对不同身份人群区别对待,属于歧视,犯了立法大忌。对于农村的具体情况,应该由法官根据法律愿意具体推定即可,立法不能干了司法的活儿。再说废除农业税之后,种地不再是农民的义务,不再需要把老人的耕种义务转嫁给子女。所以该条文应该废除,新法却只增加“或者委托他人”六个字,其余照旧。可见修法者对农村的现实状况有多陌生。

  2007年订立《劳动合同法》,政府介入雇佣合同,使社保金缴纳普遍化。按照常理,修订方向应该减轻家庭抚养责任,增加政府抚养责任和鼓励市场化抚养,但人社部倒行逆施,把家庭抚养的责任规定更为严苛,对市场化抚养设置关卡,放空政府抚养责任,

  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社保五险一金成为员工的沉重负担,合共占名义工资的40%至50%,与职工货币收入相当,超过个税。从国家财政总收入的盘口来看,人社部可谓冠盖群盗,财源滚滚,社保费未来有望超过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所谓基本养老金,顾名思义是足以应付有尊严生活的开支,法律应该有具体的描写,比如人均居住面积、食物的热量值等等。劳动者收入很大一部分被人社部收入囊中,远超过去供养父母的比例,但是新法不但没有详细规定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养老责任,而且连空洞的责任都由“国家”承担,生怕老无所养者找人社部、民政部及其下属机构的麻烦。

  现在跟1996年还有个很大的不同,独生子女的爸爸妈妈陆续退休,421家庭普遍化。老人跟子女一起居住的比例大幅度降低,又由于城市化,异地居住也很普遍。第十八条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与其说是找独生子女的碴,不如说替邪恶的计划生育政策当挡箭牌。“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什么频率叫经常?什么叫问候?语义极其模糊,问候修法者他母亲也是问候。如此口惠而实不至,还有另一重用意——转移视线。

  新修订的“老人法”增加了整整一章,第四章用于规定养老机构。从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救援、精神慰藉、心理咨询,事无巨细,几乎所有涉老服务都授权给政府“发展”和“扶持”。第四十二条授权政府制定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包括从业资格标准,把行业协会的责任包揽了。第四十三条给养老院套上枷锁:“(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最要命的是第三款。

  最具破坏性的是第八十四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大难临头,难怪前一段时间养老院纷纷或转手、或结业,...

应用老年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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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服务

公务员面试复习资料:老年人合法权益

公务员面试 公务员面试复习资料

  现代社会很多老年人独自留守在家,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要忽视、冷落老年人。小便为大家提供公务员面试复习资料:老年人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面试复习资料:老年人合法权益

  【背景】

  “儿子”来了还是骗子来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9年猪年央视春晚,蔡明、潘长江、翟天临、葛优、乔杉组合表演的小品《“儿子”来了》,从老人花8000元购买“养生床垫”开篇,反映了一些不法分子用一些养生讲座、情感推销等手段专门欺骗老年人巨额购买养生器材、保健品等谋取暴利的现实,其主题在提醒老年人莫偏听偏信、防止上当。

  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探索出许多积极举措。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2018年“两会”期间,就有32位代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关于重视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建议》,其中提到,解决独生子女养老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政府在政策上要倾斜,照顾特殊家庭,另一方面还要完善居家养老体系,强化社区服务功能。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8年5月全国已有12个省份陆续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地方性法规,各地配套措施还在持续跟进。这些配套措施除了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老年人的房产和财产权、人身安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还充实细化了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

  如2018年5月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到,应当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带父母旅游或者照顾失能及住院老人提供休假便利;于2018年9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也提到,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题目预测】

  2019年猪年央视春晚小品《“儿子”来了》反映了一些不法分子用一些养生讲座、情感推销等手段专门欺骗老年人巨额购买养生器材、保健品等谋取暴利的现实。有人说,老人们频频被骗,这个锅不能只由“骗子们”来背,对此,你怎么看?

  【解析】

  一个优秀的文艺小品,既能给人们带来欢笑,更应该引人深思。《“儿子”来了》的确是一部优秀的文艺小品,揭露出现今许多不法分子用一些养生讲座、情感推销等手段专门欺骗老年人巨额购买养生器材、保健品等谋取暴利的现实问题。小品中的骗子骗起人来,嘴巴甜,反应快,见招拆招,似乎完全是因为“骗子”的骗术高才引得老年人上当受骗。实际上,我们必须要全方面的看待这个问题,此类问题的出现和解决绝非一方之力。

  一方面,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由于子女工作忙很少“回家看看”而成了“空巢老人”。从法律制度上看,现阶段的法律虽然已经强调子女“多回家看看”,但是更多是倡导性的规定,缺少操作性,也让子女回家“有心无力”,因此,许多诈骗犯针对老人们没有亲人陪伴、缺少与子女沟通,以“认了干妈”的“亲切关爱”对老人进行忽悠,使老人陷入了被骗的陷阱。另一方面,老人们面对所谓“高科技”的产品,缺少基本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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