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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16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对《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求,加强经济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经济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河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我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在经济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的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三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历和资历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担任高级经济师5年以上。
(二)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业绩特别突出,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担任高级经济师8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
第五条 担任高级经济师后,出现下列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或在经济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评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