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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疑难点: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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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征税机关在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包括1992年9月4日通过、1995年2月28日、2001年4月28日和2013年6月29日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以及2002年9月7日公布、2012年11月9日和2013年7月18日两次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另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等部门所颁布的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2.税收征管法的宗旨。税收征管法的宗旨包括:(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 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

  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或其他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动,在法定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税务登记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开业登记制度。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2)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制度。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证件具有重要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申请减税、 免税、退税;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④领购发票;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⑥办理停业、歇业;⑦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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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并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①法规起草拟订权;②税务管理权;③税款征收权;④税务检査权;⑤行政处罚权;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②保密义务;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⑤进行回避的义务;⑥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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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的初级经济法基础

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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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法律的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只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账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2)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阴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虚假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6)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7)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10)违反国家发票等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 违反税法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吊销营业执照。

  (3)加收税收滞纳金。

  (4)罚款。

  (5)罚金。

  (6)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7)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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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习题精讲附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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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考试阶段,你还在为找不到历年习题而盲目找题吗?哪里有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试历年真题资料下载?留学群注会频道为您整理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习题精讲附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下面是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习题精讲附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希望大家用心做题、高效备考!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习题精讲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陈述,不正确的是( )。

  A、《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B、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C、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

  D、海关征收关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但是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仍适用《征管法》

  2、下列各项中,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承担税务登记义务的是( )。

  A、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B、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C、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D、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非盈利组织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60

  B、30

  C、15

  D、10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保全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B、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C、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其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D、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下列关于税款追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B、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加收滞纳金

  C、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和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在20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30年

  D、因纳税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

  参考答案及解析:点击下一页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适用《...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征收管理法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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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征收管理法

  【考点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考点2】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开业税务登记(对象、时间);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二)账证、发票管理

  (三)纳税申报管理:期限、方式

  【考点3】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的原则

  (二)税款征收制度:主要有延期纳税、滞纳金、减免税收、税额核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考点4】税务检查的权利

  【考点5】法律责任

  关注: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责任

  【考点6】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纳税保证:

  1.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情形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4种)

  (二)纳税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共5项)

  2.不得抵押的财产(共8项)

  (三)纳税质押

  习题 1.下列属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行政主体的是( )。

  A.人民政府

  B.税务机关

  C.纳税义务人

  D.财政局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A.30,项目所在地

  B.45,项目所在地

  C.30,机构所在地

  D.15,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 )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A.当日

  B.7日内

  C.10日内

  D.15日内

  4.下列关于变更税务登记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B.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C.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D.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6.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 )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国 出境入境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税法》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及税收原则讲义

税法税收管理范围及税收原则精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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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管理范围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2002年新办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税收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主义――立法角度

  (1)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2)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3)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

  (1)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2)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二、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1.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2.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3.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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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护照 办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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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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