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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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商法学院09级5班蔡伟
一、 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二、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摘自伏汉本)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
法律的客体是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的行为,是将意志的普遍性与客体的普遍性相结合的印章记录。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拥有行政权,行政权作为主权行为属于立法权。
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
卢梭在“总意志坚不可摧”的前提下,论述了选举、选举、罗马人民代表大会、民权保护制度、独裁统治、监察制度和民间宗教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
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人类来说,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所固有的,因为我们生来就是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
但从深层次看,他也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改变自由本身的内涵,提高自由的内涵
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该不同于“自然自由”而非“社会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
但是,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它也等同于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获得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不受侵犯权。如果强行剥夺自由,被剥夺自由的人就有权革命,从而强行恢复自由。同时,在自然状态下也存在着种种弊端。人们必须订立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摆脱自然状态,建立一个国家,以确保每一种结合的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护。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