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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篇1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债务人(被保证人)、债权人。
1)、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但下列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a)、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b)、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c、学校、医院等以公用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保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6)、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轻易不会灭失,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d)、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e)、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f)、交通运输工具;g)、其它未禁止抵押的财产。以下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④、使用权、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监管的财产;⑥、其它不得抵押的财产。
3)、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自登记时生效。动产可不登记但需要合同生效后方可生效。
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3、质押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用,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方式。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