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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教育促进法》40年坚持帮穷学子圆梦

德国 欧元 联邦
《德国《联邦教育促进法》40年坚持帮穷学子圆梦》新闻由光明日报09月05日报道,留学群liuxuequn.com转载。

帮穷学子圆大学梦

——德国《联邦教育促进法》实施40周年

今年9月1日是德国《联邦教育促进法》实行40周年。各界人士对这一促进德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法规给予高度评价。它坚持人才为本、教育为先的理念,从法律上保障了更多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上世纪50-60年代,德国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一直较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只有35%的人进入大学,而在其他欧洲国家这一比例均在50%左右。1968年,德国掀起了一场浩浩荡荡的学生运动,主要是追求现代化民主和自由精神,也对政府教育投资过少、教育机会不平均等现象进行了抨击。1971年9月1日德国出台了这部《联邦教育促进法》,其主要内容是对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提供助学金。按照这一法规,所有父母无力资助其完成学业的德国大学生都有资格申请助学金,最高每月643欧元,最低10欧元。决定获得多少助学金的主要因素有:个人收入、婚姻状况、父母资助能力。这笔助学金的一半是国家补贴,另一半为无息贷款,贷款部分通常要求在毕业后偿还,每月最少需要偿还105欧元,20年内必须还清。偿还数目的上限是不超过一万欧元。另外国家还有一个奖励措施:学生能提前完成学业而且成绩优秀可以减免一部分贷款;一次性还清贷款还能享受减免待遇;月收入太低有可能不需要偿还贷款,如单身者月入低于1040欧元,已婚者低于1560欧元都无需偿还贷款。

40年来,《联邦教育促进法》使成千上万青年人圆了大学梦,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子女受益最大。德国教育部的调查说,2/3的学生认为此项资助是其开始大学学业的重要前提条件。德国教育部长沙万对媒体说,“当年,如果没有《联邦教育促进法》提供的资金,我都不敢想象能上成大学。”

《联邦教育促进法》自1971年生效以来经过20多次修改,不仅提高了奖学金额度,而且扩大了奖学金的覆盖面,高中生也被列入资助之列,使受益人数大幅上升。特别是施罗德政府时期,受国家资助的学生数目上升了一半,达到每4个学生就有一个在学习期间享受资助。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德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共提供助学金28.73亿欧元,比上一年增加约6.3%。其中发放给高中学生的助学金为8.54亿欧元,大学生助学金总金额为20.19亿欧元。高中生平均每人每月获357欧元资助金,大学生平均每人每月获436欧元。

当然,《联邦教育促进法》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例如,来自中等收入家庭的学生数量在减少。其原因在于,此类家庭的收入刚刚超过可以申请助学金的界限,如果赡养一个大学生,就将使家庭生活质量下降。另外,在德国大部分的联邦州已开始实行高校收费,这大大加重了学生的负担。

(本报柏林9月4日电本报驻柏林记者柴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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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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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行条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法律、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鼓励设立基金会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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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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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保障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部拟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进行修订。在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教育部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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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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