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物权法
  • 更多词条  
    留学群专题频道物权法栏目,提供与物权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物权法 二级建造师备考复习

      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到彩虹,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法”,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法

      知识点: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阅读:

      

    与物权法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模拟题:物权法

    二级建造师试题及答案 二级建造师模拟题 二级建造师题库

      留学群为您整理“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模拟题:物权法”,欢迎阅读参考,更多有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二级建造师栏目。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模拟题:物权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关于抵押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可以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B、可以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自签订抵押合同时设立

      C、可以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自建筑物竣工验收时设立

      D、可以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下列财产中,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是( )。

      A、正在建造的船舶

      B、在建工程项目

      C、城市土地使用权

      D、被法院扣押的车辆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B、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C、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D、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不动产质押

      4、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 )价格。

      A、市场价格

      B、出厂价格

      C、折旧价格

      D、转让价格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 )优先受偿。

      A、抵押权人

      B、质权人

      C、留置权人

      D、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人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1

      B、2

      C、3

      D、6

      7、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之日起设立。

      A、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B、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C、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公示

      D、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审核通过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抵押财产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

      A、建筑物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在建工程

      E、在建船舶

      2、甲乙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3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可是该合同签订后的第十天,乙又将该房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且双方马上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丙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 )的权利。

      A、占用

    与物权法相关的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考点:私人所有权

    司法考试三卷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考点:私人所有权

      1、自然人财产所有权

      自然人财产所有权是自然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之一。

      自然人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财物,都可以是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其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1)合法收入。这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货币或实物。它主要包括自然人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报酬、稿酬、退休金、离休金等;农民承包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以及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和家庭副业的收入;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还包括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这些收人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法律不禁止个人所有的其他财物。

      (2)房屋。自然人所有的房屋,不论是自住、出租还是用做店铺从事个体经营,其所有权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毁坏、查封。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占用或拆除自然人的房屋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的住房给予妥善的安排并应给予合理补偿。

      (3)生活用品。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直接用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娱乐的消费性财产,如公民的衣服、食物、家具、电器、家庭日用品、交通工具、娱乐用品。

      (4)文物、图书资料。

      A、文物是具有特殊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我国法律对于文物规定了特殊的法律制度。属于自然人所有的文物,主要是指公民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

      B、图书资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书籍、图片、卡片、录音录像资料、动植物标本等。

      (5)林木。这里主要指自然人在房前屋后以及农民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地种植的林木。另外,林地承包人对于承包林地的林木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目享有所有权。

      (6)牲畜。这里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家禽、家畜。也包括公民饲养的其他动物。

      (7)依法取得的生产资料。这是指自然人为从事生产经营而依法取得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例如农民从事家庭副业和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生产资料,如农机具、耕畜、机床,这是农民、个体劳动者进行家庭副业或个体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8)其他合法财产。虽然民法通则是用列举的方式详细列举了自然人可以拥有的各类财产,但从其立法宗旨来看,目然人财产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所列举的各项财产。例如,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自然人拥有的生产资料的范围将会扩大,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范围也将随之扩大。

      2、企业法人所有权

      企业法人作为所有权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所有物)的权利:企业法人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

    与物权法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专业知识:物权法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 二级建造师知识点 二级建造师考点

      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专业知识:物权法”,欢迎阅读参考,更多有关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二级建造师栏目。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专业知识: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

    与物权法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法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二级建造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法”,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与物权法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

    2017中级经济师复习要点: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备考要点 中级经济师备考技巧
      2017年经济师考试报名预计2017年8月份开始,大家要抓紧复习了,留学群经济师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中级经济师复习要点:物权法律制度”,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民法中他们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两者的关系是: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俗称“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②物权属于支配权;

      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债权无需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共道德,即可以自由设定。

      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物(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不能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⑤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备追及效力,在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对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不得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只能享有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的优先权:指在一物之上同时设立物权、债权,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1)一物二卖,先买者未对物权进行公示、后买者进行了物权的公示,后买者的物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除此之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期限的效力。

      2)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性质相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权,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2、物权法的基本...

    与物权法相关的中级经济师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物权法地役权

    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 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每一个知识点都很重要,但是重要的知识点里面什么又更加重要?重要的小编帮你拿出来啦,赶快前来阅读。“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物权法地役权”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为自己便利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称需役地;

      供他人土地便利而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的特征在于:

      1.地役权是存在于±地上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在于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用,提高利用价值。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使用权或供役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原则上,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存在,也存在于供役地的全部之上,但如果依地役权的性质,其行使只关系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一部分,则地役权仅对该部分有效。

      二、地役权的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

      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设定地役权。主要表现为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也有用遗嘱等单 独行为而设定的地役权的情形。

      2.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受让地役权。应注意的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使用权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受让地役权。主要表现为继承取得。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则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该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

      注意:应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与非经登记不可对抗性结合掌握。即当负担有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若该地役权未经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又未告知受让人该负担情况时,则该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不负担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土地使用。

      (2)为附属行为。如汲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上取水;通行地役权,可以开辟道路。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

      (3)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四、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物权法共有

    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 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知识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物权法共有”,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可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问、法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其特征主要是:

      1.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的份额为依据的。

      2.按份共有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物权法》第9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共有物的本身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 处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根据对共有物的具体情况,在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有人对 共有物的任何意见都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共有人超过份额范围行使权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则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人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对其份额进行处分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处分限制而某一共 有人违反了该合法的限制性约定的,应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进行处分通常包括分出、转让、设定负担、抛弃等。

      ①分出,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退出共有。分出时,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②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 份共有人在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在转让之际,将转让的意思和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法律教|育网。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在共有人将共有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典后又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应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优先权次序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

      ③设定负担。共有人可就其份额设定抵押权及质权,但设定质权时,须使质权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共有物。

      ④抛弃。共有人抛弃其共有份额后,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知识重点归纳

    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归纳 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你都掌握了吗?快跟着小编的步伐为考试学习起来吧,你一定会顺利过关的。下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知识重点归纳”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物权法及合同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考点知识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物权法及合同法”,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知识点:物权法及合同法

      【物的种类】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还有就是孳息需要懂,举个特例,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物权的种类】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总之,违反“种类法定”原则的和“内容法定”原则通通都无效。

      【物权的取得方式】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先到先得呀!注意第二个“先”指的是“原始”。

      【动产的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1.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出卖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

      2.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共有的基本规定】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2.共同...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