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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大学招生章程2016

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牡丹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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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牡丹江大学<?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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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530号 邮编:157011

三、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制:三年;办学层次:高职高专;学习形式:全日制。

四、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确定的专科录取最低控制线,按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且录取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

与牡丹江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简章

2009年牡丹江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牡丹江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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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大学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牡丹江大学

二、校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60号    邮编:157011

三、学校性质:省属公办;学制:三年;办学层次:高职高专;学习形式:全日制。

四、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确定的专科录取最低控制线,按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且录取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

3、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4、应用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

5、已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组织的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高考时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文化课考试,并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执行。

6、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征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
  7、学校补录工作严格执行补录的缺额计划,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直至缺额计划录满为止。
    五、收费标准

㈠ 学费

根据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1999]32号文件批准,我校各专业学费每生每年为6000元。

㈡ 其它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字[2007]1号文件批准,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

六、颁发证书:我校颁发的证书是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是:牡丹江大学。
    七、贷款、助学金、奖学金:对贫困生学校可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贫困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特困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八、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一是通过录取考生电子档案上的考生地址,用特快专递把录取通知书邮寄考生本人或考生指定的其他代收人;二是在牡丹江大学网站(www.mdjdx.cn)上公布;三是电话通知。

九、联系方式

学校名称:牡丹江大学

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60号

邮    编:157011

电    话:0453—6595204       6596405     6591832    6596600

传    真:0453—6590011      

网    址:www.mdjdx.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十、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十一、本章程由牡丹江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与牡丹江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10年牡丹江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牡丹江大学招生简章
05月06日讯,留学群(liuxuequn.com)考研频道为您转载学校官方《2010年牡丹江大学招生章程》内容。

牡丹江大学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牡丹江大学

二、校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60号    邮编:157011

三、学校性质:省属公办;学制:三年;办学层次:高职高专;学习形式:全日制。

四、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确定的专科录取最低控制线,按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且录取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

3、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4、应用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

5、已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组织的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高考时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文化课考试,并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执行。

6、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征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
   五、收费标准

㈠ 学费

根据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1999]32号文件及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32号文件批准,我校各专业学费分别为6000元、9000元。

㈡ 其它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字[2007]1号文件批准,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

六、颁发证书:我校颁发的证书是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是:牡丹江大学。

七、贷款、助学金、奖学金:对贫困生学校可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贫困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特困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一是通过录取考生电子档案上的考生地址,用特快专递把录取通知书邮寄考生本人或考生指定的其他代收人;二是在牡丹江大学网站(www.mdjdx.cn)上公布。三是电话通知。

九、联系方式

学校名称:牡丹江大学

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60号

邮    编:157011

电    话:0453—6595204       6596405     6591832    6596600

传    真:0453—6595104      

网    址:www.mdjdx.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十、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十一、本章程由牡丹江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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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牡丹江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12年牡丹江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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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称:牡丹江大学

二、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60号     邮编:157011

三、学校性质:省属公办;学制:三年;办学层次:高职高专;学习形式:全日制。

四、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确定的专科录取最低控制线,按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且录取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

3、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4、应用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

5、已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组织的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高考时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文化课考试,并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执行。

6、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征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

五、收费标准

㈠ 学费

根据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字[1999]32号文件及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32号文件批准,我校各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6000元。

㈡ 其它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字[2007]1号文件批准,住宿费:8人间,每生每年600元。      

㈢关于退费

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20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颁发证书:我校颁发的证书是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是:牡丹江­大学。

七、贷款、助学金、奖学金:对贫困生学校可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贫困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特困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一是通过录取考生电子档案上的考生地址,用特快专递把录取通知书邮寄考生本人或考生指定的其他代收人;二是在牡丹江­大学网站(www.mdjdx.cn)上公布。三是电话通知。

九、联系方式

学校名称:牡丹江­大学

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60号

邮    编:157011

电    话:0453—6595204    6596405    6591832    6596600

传    真:0453—6595104      

网    址:www.mdjdx.cn    

E-mail:[email protected]

十、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十一、本章程由牡丹江­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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