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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州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招生委员会《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湖州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州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公办学校,校址在浙江省湖州市文教区(湖州市二环东路759号)。
第三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湖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湖州师范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2016年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2016年学校面向全国二十七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湖州师范学院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湖州师范学院2016年继续实施大类(或专业)招生,录取时各大类(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条 学校对按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实行“厚基础,宽口径”培养。学生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志愿+成绩”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学生申请专业分流和转专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湖州师范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2016年计划招收“三位一体”学生总计150人(文科70人、理科80人),其中学前教育专业(师范)文科30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师范)文科20人,历史学专业(师范)文科20人;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理科10人,科学教育专业(师范)理科15人,化学专业(师范)理科15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师范)理科40人。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情况而定。
(二)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所有其他专业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三)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精神执行。
(五)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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