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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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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20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体检通知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湖南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湖南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发布2018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省直面试考点入围体检人员名单的公告》精神,现将我厅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

  体检对象即湖南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公务员局发布的《2018年省直面试考点入围体检人员名单》中入围我厅体检人员(名单附后)。

  二、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时间:2018年7月20日,集合时间为当日上午7:30,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集合地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院进大门“为人民服务”处(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

  三、体检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向考生收取。预计500元左右。

  四、体检标准

  体检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公务员体检有关规定。

  五、注意事项

  1. 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及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指定集合地点。

  2. 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3. 怀孕体检对象,请事先告知体检工作人员,勿做妇科和X光项目检查。

  4. 考生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取消体检资格。

  5. 考生亲友不得陪同或尾随至体检医院。

  咨询电话:0731-84900054/84900012

  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入围体检人员名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教育处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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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公务员考试体检考察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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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2017湖南公务员考试体检考察工作安排”,跟着留学群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根据《2017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知悉,2017湖南公务员考试体检工作安排如下: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报考法院、检察院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设置的职位的人员,在面试后、体检前进行工作单位选择,由参加面试人员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具体工作单位。每个具体工作单位的体检对象,从选择该单位的考生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该单位职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

  体检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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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公务员考试体检及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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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湖南公务员考试结束以后,考生们要进行湖南公务员体检哦,详情请看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6年湖南公务员考试体检及考察”,希望大家喜欢!

  2016年湖南公务员考试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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