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凝土运输的合同【篇1】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一条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本合同所涉及的工程使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部位不同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因价格、运输方式、供货时间、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发生变化而签订的合同均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为同一合同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需要乙方供应的混凝土或需要乙方提供的服务事项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行签订其他合同;如未签订补充合同也未签订其他合同,但甲方接受了货物或者服务,则视为甲方是依据本合同接受的货物或者服务,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本合同时价格有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市场通常标准计算。
1.4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本合同条款外还包括
(1 ) 1 .2条的补充合同;
(2)双方在合同及行过程中的往来电子邮件及传真文件;
第二条甲方施工的工程以及使用
混凝土的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所在地(即本合同履行地________市_____区______
2.3计划用混凝土数量: ______立方米
2.4计划由乙方供应混凝土的部位:整体( ) 部分( )
详细部位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技术要求、强度等级、单价、计划数量、计划供货时间、浇注部位、浇注方式等内容
3.1混凝土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标50204—20xx《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标14902-20xx《预拌混凝土》的规定。
3.2混凝土的有关参数要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每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的计划供货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结算单价、浇注方式、计划供应时间等具体事项见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供货时间
4.1因商品混凝土所具有的产品特性,所以,乙方要根据甲方的电话或传真通知确定的供货时间安排生产。
4.2合同附件约定的供货时间为计划供货时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情况,确定具体的供货时间后及时通知乙方。
4.3甲方最迟应在使用混凝土的前24小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需大方童连续性浇注混凝土,应提前三天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
4.4甲方每次要求供货时均应提供详细的泥凝土强度等级、准确数量、具体浇注部位及相应的技术质量要求。
4.5如甲方对乙方供货时间有异议,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乙方,并经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确认,否则,视为乙方供货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第五条混凝土的交付及所有权转移
5.1混凝土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施工的工程所在地,即施工现场。
5.2乙方负责送货的,自运送到甲方的施工现场或甲方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时起,泥凝土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