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为海南大学,学校代码为10589。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具有招收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办学地址:海甸校区(校本部,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8号)、城西校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4号,只招收应用型本科)、儋州校区(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只招收应用型本科),校园占地面积5030余亩。
第三条 学校创建于1958年,于2007年8月由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与原海南大学合并组建而成的海南省重点综合性大学,是教育部、财政部与海南省共建高校和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四条 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个门类,设有21个学院(部)。建有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国家级重点(培育)学科1个、农业部重点学科2个、海南省重点学科1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2个、农业部实验室1个、海南省重点实验室6个、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海南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2个,海南省省级研究所1个,拥有博士后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5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0多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4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00多个、本科专业76个;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1项、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10个、国家级特色专业8个、省级特色专业20个、国家精品课程2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45门、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2011年列入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是海南省惟一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高校和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资格高校,2012年有385人获得推免资格,其中有196人被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大学等“985”和“211工程”重点高校接收,占外推接收人数的93%。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分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和统筹管理,下设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898-66183734),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七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面向全国内地31个省(区、市)招生,2012年分专业招生计划见附件(含艺术类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普通文理科专业在各省(区、市)录取批次为本科一批(少数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另外,2012年有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66个。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采取院校志愿优先原则,不设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上线考生,依此类...